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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t操作員薪資問題?
我無經驗12小時~日班(不用輪夜班)~週週休公司開給我的薪水是2.6(包伙食津貼1800全勤1000)所以其實是23200試用3個月後 3000所以不扣勞健保的話~算2萬9基本上假日都要加班星期6~1.5倍星期日~2倍他是用底薪2萬5下去算這個月我只能休3天**不知在樣的薪資算合理嗎?我想說我沒經驗~所以沒想要求太高不過還是問問看...今天第1天做~真的好累喔.......
[支付完整薪水]如果雇主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
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
雇主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且
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雇主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
不可任意扣薪。
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
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2007年修正最低工資月薪制月休7天月薪17280(休假一樣要支付薪水)日薪制95元X8=760時薪制為95元 每小時[法定加班費]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
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
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
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
超過部份通通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至第10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至第12 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按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
若不得休息為違法。
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
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
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所以用17280是你月休7天(包伙食津貼1800全勤1000) 每天工作8小時的最低薪資(也就是一個月工作181小時的薪資)你說你每天工作12小時所以超過4個小時算加班 前2小1.33倍後2小1.66倍我先扣掉你伙食津貼1800全勤1000 17280-2800=1448014480除181小時=每小時80元好OK再來計算加班部份 80X1.33=106.4 80X1.66=132.8周休的話應該符合勞基法 月休7天所以每天上班12小時上班23天 前2小時 106.4X2小時X23=4894.4後2小時132.8X2小時X23=6108.8 所以加班費合計為=11003.214480(基本薪資扣掉伙食津貼1800全勤1000) 11003.2=25483.2所以你每個月應該要領到25483.2如果再加上伙食津貼1800全勤1000那就是28283.2再來計算假日加班費[國定假日2倍工資以及假日加班1倍工資]依據勞基法39條
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
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
假日加班就可領1被工資。
雇主如果沒有給
可以申請勞動檢查
或離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剛剛計算過你平均一小時薪資80且假日薪資已經計算在月薪裡面了所以加發假日1倍薪資 80X8=640 106.4X2=212.8 132.8X2=265.6假日加班8小雇主必須在支付你 640 加班10小支付852.8 加班12小支付1118.4也就是說除了你領的月薪 假日加班 8小時每天最少多領640 12小多領1118.4月休3天就表示勞基法規定月休7天有4天算假日加班640X4=2560 1118.4X4=4473.625483.2 4473.6=29956.8 伙食津貼1800全勤1000那就是32756.8下面再給你依據勞基法已經廢除所謂的試用期 所以並沒有所謂試用期23000 3個月後調到26000所以這方面你公司已經違反勞基法了建議你寄發純正信函給公司要求補足薪水(不用怕被開除)**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不利之處分指損害員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例如被恐嚇、調職、減薪、逼退、解雇都算。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希望以上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喔!! 參考資料 陸戰隊645T退伍的我.在野黨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