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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高手請進~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前兩日收到9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94年我沒有去申報)通知書上是以合併計稅計算內容:核定所得總額525773 - 全部免稅額148000 - 一般扣除額44000 - 薪資扣除額148969 =淨額184804184804 x 0.06% = 應繳11088核定所得明細1.我本人 2518042.我父親 2000003.小弟 三間公司分別為30804 22365 20800我的問題是這樣的算法有那裡有問題嗎?我搞不懂的是~明細列了三個人~為何全部免稅額只計兩人份148000???一般扣除額又怎麼只計一人44000???另外薪資扣除額是怎麼算出來的???請稅務高手替我解惑~俸上~謝謝!!!
您好:1.以核定通知書來看免稅額只有二個人74000*2薪資特別扣除額75000 73969=1489692.身份證字號是您的

而姓名卻是父親

很明顯的

那筆所得並不是父親的

而是您的

※首先要先確認20萬所得

到底是誰的※小弟95年6月畢業

可以扶養※媽媽可以扶養請向承辦人員聯絡

並告知要增加扶養親屬請承辦人員協助處理希望對您有幫助 參考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q35226/
免稅額的給付可包含三種本人可扣除77000有配偶者 可再扣77000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條件者

可再扣77000: 1本人或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六十歲以上或無謀生能力 2本人之子女

須20歲以下

或在學就讀中 3本人之其它親屬

須20歲以下

或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所以依照上述標準

你弟弟應該是不列入的綜合所得稅可分為列舉扣除額和標準扣除額一般沒有主動申報者

稅務局會視你為標準扣除額單身扣除額為46000(因你是94年所得

所以還是舊制

只扣44000)有配偶者 扣除額則為92000  (舊制為90年度

有配偶是67000元)而您提到弟弟三間公司的收入你弟弟是老闆嗎?如果是的話

那部分應該是營業所得稅的部分因為營所與綜所都統一五月申報我就單純在學校所學得資料提供如果涉及營業所得稅的話

建議您找會計師會有更好的節稅辦法。


核定書是錯的你要去所屬國稅局申訴1.你一人申報251807-免稅額74000-一 般扣除額單身44000-薪資扣除額75000=綜合所得淨額58807*稅率6%=應繳35252.你父親 小弟200000 73969(小弟未滿20歲)- 免稅額74000*2一 般扣除額單身44000-薪資扣除額(75000 73969)=綜合所得淨額0=應繳03.小弟滿20歲(沒在學.沒殘障手冊).就單獨申報.無須繳稅73969-74000-44000-73969=04.父親200000-74000-44000-75000=7000*6%=應繳4205.若父親滿60歲.小弟未滿20歲三人合併525773-74000*3-44000-223969=淨額3580*6%=應繳2148顯然國稅局核定三人合併應是525773-74000*3-44000-223969=3580*6%=2148不要傻傻去銀行繳稅呃
我保證國稅局算錯了!

你弟弟那三筆所得是屬於薪資所得

應該是打工的收入來源。

因為你弟弟在學

可以被扶養

國稅局沒有將你弟弟的免稅額計入扣除

還將所得納入

真是得了便宜又賣乖!

收到核定通知書次日起算十日內向國稅局要求查對更正

記住一定要主張將你弟弟納入撫養(除非有其他親屬已經申報)

因為國稅局把你弟弟的所得更正不併入計算

你要繳的稅不變;如果列入扶養親屬申報

你只需要繳6

648元。

再者

由於你94年度沒有申報所得稅

依法只能用標準扣除額

不得更正為列舉扣除額。

因為你是單身

標準扣除額當然只有44

000元沒錯

你可能是誤解每一個所的人都有44

000標準扣除額吧!

還有

你父親那筆所得是什麼?如果是薪資

國稅局在計算薪資特別扣除額也少算了75

000元

因為我沒有資料

在此提醒你注意一下。


只有這樣的資訊很難判斷

就像筱惠說的要符合本人

父親

弟弟合併為同一申報戶的情況很低就算真的符合好了

核定通知書內容也有錯

就核定內容看來父親的200000應該不是薪資所以沒有扣薪資特別扣除額

薪資扣除額=75000(您的部份) 弟弟(30804 22365 20800)=148969但如父親的200000是薪資就少扣了75000的薪資特別扣除額94年的單身的標準扣除額是44000沒錯~~三個人的免稅額應該是74000*3=222000

核定通知只算2個人....大概就這樣吧!
很有趣的案例

我試著來推理看看

另外給你一個觀念

只有在承認該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前提下

才會把他的所得加進來。

1.免稅額148000代表此(未)申報戶只包含了2個人

其中一個就是你(納稅人)2.由於你小弟有所得30804 22365 20800=73969

再加上你的部分75000

恰好等於薪資扣除額148969

由此推知此(未)申報戶的第2個人就是你小弟3.至於最令人難以理解的就是為何其中一筆所得200000

身分證字號是你的

卻用人工手寫成你父親的名字

這答案就要問你自己了

你看一下該筆所得的來源(公司名稱)

確認一下那200000是不是你的所得4.如果3的答案是YES的話

那麼真相大白

此核定通知書的核定稅額沒有問題

乖乖去繳稅吧5.如果3的答案是NO的話

你確定沒有這筆所得

那麼你可以向國稅局提出檢舉

經查明後若為虛報所得

那恭喜你可以不用繳稅了6.如果是情況4的話

你可以向國稅局申報扶養你母親

可以少繳4440的稅額

不過最好先電話聯絡國稅局是否可以扶養(因為未滿60歲)

免的白跑一趟最快的方式是

核定通知書的右下角有承辦人員的姓名跟電話

直接撥過去問

保證得到最完整的答覆
從你的資料看來

有以下幾點:1.扶養親屬為2人(你和你弟)

可以看核通上半部

除了你的名字在納稅義務人的欄位外

看核定通知書上的 二、核定有關的參考資料及計算說明(一)稅籍狀況的下方可看到你弟的名字。

所以有免稅額74

000*2=148

000元2.所得是以身分證字號歸戶

但因為姓名與納稅義務人不同(公司開錯扣繳憑單)

所以沒有帶出名字。

此部分如果確實不是你的所得

而是你父親的所得

可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就是寄給你稅單的那個單位)申請查對更正。

3.一般扣除額

因為是未申報案件

所以都是標準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單身(就是核定通知書上沒有配偶欄資料)44

000元

有配偶者88

000元。

【結論】先確認那一筆所得200

000元是你的還是你父親的

1.如果那一筆所得是你的

可以申請增列扶養你媽

如果你爸所得沒超過77

000元

也可增列扶養你爸

這樣應繳稅額會少一點。

表格可以在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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