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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基法規定最低的時薪是多少阿,若過低可以告老闆嗎

目前勞基法規定最低的時薪是多少阿

若過低可以告老闆嗎
依1984年台灣訂定之勞動基動法(勞基法)第21條規定

適用勞基法行業雇主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違反者處20000元以下罰鍰

如果應領薪資比基本工資還低

可向勞務提供地(服務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課申訴入廠檢查限期改善或裁罰

或向勞資關係課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是較柔性的處理方式.目前全職工作勞工的基本工資每月是15840元(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為11089元)

係1999年勞委會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訂定

至今尚未調整

至於部分工時勞工的基本工資

日薪是528元

時薪是66元

計算方式是15840除以30天(時薪再除以8小時)

並未適用2週84小時工時規定

係因過去認為部分工時或臨時工性質特殊

許多勞基法規定無法適用

故開放由勞資雙方訂定民事契約自行約定!但是最近勞委會因應時代趨勢

已針對日薪及時薪的計算基準重新檢討

原則上會調高

惟仍不會以2週84小時來計算日薪及時薪. 參考資料 知識

勞基法喪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離職規定,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基法產假,勞基法遣散費,勞基法婚假,勞基法30條,勞基法病假,勞基法年假勞基法,勞委會,時薪,基本工資,1984年台灣,縣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未滿16歲,限期改善,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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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081746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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