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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加受傷老闆自知不理怎麼辦?

我表妹在台北某家動物醫院工作

工作時間說是9點至9點可是每天都上班到11-12點有時還到一點

這些多上的時間不算加班費喔!

更離譜的是遲到一分鐘還要扣5元

每天忙到都沒吃飯

有一次被動物咬到了

老闆連說要去看醫生也沒有

結果隔天發炎了

所有的醫藥費都自己負責

受傷的相當嚴重

還在就醫中

如果須截肢的話那不就很麻煩

重點是這些不是因該都要由老闆負責的嗎?請問有何申訴管道

可以替勞工找回一個公道

每一個人如果都認為沒關西自認倒楣的話

那麼老闆不就永遠都吃定了員工

請大家幫忙

告訴我方法

謝謝!


一.我表妹在台北某家動物醫院工作

工作時間說是9點至9點可是每天都上班到11-12點有時還到一點

這些多上的時間不算加班費喔!

更離譜的是遲到一分鐘還要扣5元

每天忙到都沒吃飯

有一次被動物咬到了...所有的醫藥費都自己負責

受傷的相當嚴重...這些不是應該都要由老闆負責的嗎?請問有何申訴管道

可以替勞工找回一個公道?(一)經查該動物醫院有違勞動基準法規定事項如下:1.您表妹工作時間從早上九點至晚上九點

該院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之規定。

2.每天都上班到11-12點有時還到凌晨一點

該院延長員工工作時間

如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3.又該院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且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在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才可以讓您表妹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否則

該院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4.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

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

為延長工作之時間

應依照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部分至少加給三分之二

發給加班費。

該院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

不算加班費

自屬違反勞基法規定。

5.又員工上班遲到

只能扣遲到沒有工作之時間的工資

遲到每分鐘扣五元

若有超扣即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6.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

您表妹每天忙到都沒吃飯

該院亦有違反該法條規定。

7.您表妹被動物咬到

受傷相當嚴重

尚在醫療中

則她發生職業傷害

她老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予以下列補償:(1)受傷應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

(2)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應按照他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目前所有的醫藥費都由您表妹自己負責

她老闆即有違法。

(二)因為她老闆或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等規定

您表妹可以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或該局勞動檢查處申訴:(1)請求勞工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限期命令她老闆發給她應得之加班費 、超扣工資及職災補償費

屆期如果仍然置之不理

台北市政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她老闆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請求該局勞動檢查處派員前往該院實施職業災害調查及勞動條件檢查

檢查結果如發現她老闆確有違反上述法條規定

勞動檢查處會報請台北市政府依所違各項規定

對她老闆分別處以相同金額罰鍰

同時通知該院立即改正。

二.請問台北市勞工局在哪?電話幾號?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電話:1999(台北市政府市民熱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地址:103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2號服務電話:02-2596-9998 傳真:02-2597-8812三.這種如易被動物咬傷的工作不是更應該需要保勞健保嗎?可是她們完全沒有也!

這樣還可以申訴他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應為員工於到職日投保勞工保險。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公司亦應於僱用員工後三日內為您投保健保。

該院若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

您表妹可以分別向勞工保險局及健康保險局申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總機:(02)2396-1266 受理申訴分機:3666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10634信義路三段140號申訴專線:0800-212369、0800-030598 傳真:02-2702583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動檢查工作
把出勤紀錄及就醫證明拿去勞工局...就算醫療的部分無法請求...出勤(上班)的部分也會被罰款...最好可以把證據影本帶去...勞工局的人會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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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4290055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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