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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相關規定...

當知我近這家公司時 簽定為正職的契約但公司因我年度考蹟為70.5分!

而要把我降為工讀.....但我當初近這家公司 簽定為正職她把我降成工讀 有什麼規定可以約束嗎?那我可以不接受她降級嗎?.....
如果你剛進公司時有跟公司簽訂勞動契約~請你詳讀一下當初訂定契約時之內容及條款~如果內容有同意公司考績未達標準時~你本人簽訂同意降等降薪時~這就會有爭議了~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台北市勞工局聯絡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聯絡電話:市話直撥1999(市民當家熱線)或市府總機 02-27208889台北縣勞工局總機專線:1999(北縣境內)或02-29603456諮詢專線:分機6528~6530(中午不打烊!

)傳真:02-29671525地址:(22001)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第九章 工作規則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

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工作規則

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

無效。

PS. 請你查詢一下你公司之人事規章制度有無送主管機關報備核可(員工有30人以上才需要報備)第九章 工作規則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

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

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第三十七條(工作規則之訂立及報請核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第三十八條(工作規則之公告及印發)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第三十九條(另定單項工作規則)雇主認有必要時

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你可以不同意公司方面降級~但是必定會造成你與公司方面的不愉快~你可以同時向老闆申訴及要求勞工局幫你協調~建議你騎驢找馬吧~畢竟員工跟公司有所爭執時~吃虧都是員工~而且任意對員工用這種手段變相降職降薪的公司~對你的前途也沒啥幫助~轉換跑道重新出發吧!!
我可不可以不接受它降級媽的@???!

公司評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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