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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基法有關每月休假的相關問題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我老婆的公司他們公司的規定是月休6天(以排假方式)工作時數是每天 8.5個小時(所有人每天強制加班 0.5小時

算加班費)但是我老婆幾乎都被砍假原本排好的6天假常常就被主管臨時砍假變成月休4天

有時還月休3天因為時常排好要帶小朋友一起出遊但往往都被臨時砍假(他們公司規定1個月只能有一天排到假日)真的很生氣請問勞基法有保障勞工(婦女)每月休假天數嗎因為他們公司是國際滿知名的公司請問他們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嗎可以向勞委會申訴嗎感謝大家
您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1.我老婆的公司以排假方式月休6天

排好的6天假常被主管臨時砍假

變成月休4天

有時還月休3天

1個月只能有一天排到假日。

按每七日應有一日休息這是強制規定

以排假方式排例假日

必須每七日裡面排到一天

主管砍假變成月休3天即屬違法(如果該月份例假日有5天

月休4天也是違法)。

2.工作時數是每天 8.5個小時

每天強制加班 0.5小時

算加班費。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本例該公司每天正常工作時間 8.5個小時(此非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0.5小時

算加班費的問題)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亦超過八十四小時

亦屬違法。

3.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嗎?可以向勞委會申訴嗎?本案該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可以向中央或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以下為列出若干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之地址與聯絡電話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總機 :02-8590-2866 傳真 :02-8590-2960----------------------------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電話:1999(台北市政府市民熱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地址:103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2號服務電話:02-2596-9998 -傳真:02-2597-8812----------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地址: (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7樓 / 服務電話: (02)29603456 / FAX: (02)2967152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工檢查所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9號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電話 :02-2321-3511 傳真 :02-2391-030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服務電話:07-8124613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郵遞區號80669) 總機:07-8125162 | 傳真:07-8124548 | laborins*ms1.kcg.gov.tw-------------------------------------------------------------------------------------------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參考資料 曾任勞工行政工作
1、工作時數是每天 8.5個小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每天工作8小時

每2週應該有3.5天休假) 2、(原本排好的6天假

常常就被主管臨時砍假)

依規定排定休假日

要求出勤不得以強制方式

需徵求員工同意。

3、公司違反勞基法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月休6天、臨時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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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612240258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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