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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員工從正職轉為約聘人員算違法嗎?若不接受算是資遣嗎
如題.我男友原來在車主雜誌擔任美編.美編的工作就是平常沒蛇ㄇ事可以做.可是要出版前又要沒日沒夜的加班也許是想省錢吧~公司在年前告知我男友.要把美編轉成約聘人員.就是只有遇到趕稿日才叫你來上班.報酬以頁數來算如果無法接受的話可以離職.叫我男朋友考慮.很多人都離開了.我男友也選擇做到3/25.請問這樣由公司片面更改契約.員工不接受而離職算是資遣嗎?公司沒有違法嗎?我絕得衛博公司好過分!
一.您男友原在衛博公司擔任美編的工作
係受該公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
屬於勞動契約之關係
平常上班沒事可做
亦應給付工資。
若該公司將他美編轉成約聘人員
只在趕稿日才叫他來上班
報酬以頁數來算
亦即將他的工資制度改為計件
平常沒工作不必上班但無工資可領
此為若干雇主為節省費用變相降薪及讓員工自動離職規避資遣費之常用手法。
二.按工資屬勞動契約一部份
非經雙方同意
公司不得片面變更
否則
除構成違反勞動契約
亦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規定。
三.按員工離職時不得請求資遣費之情形有三種: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規定
被公司依法懲戒解僱與自行辭職及定期契約工之契約期滿。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以從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有學者稱之為「被迫辭職」)
因此
可以同時請求發給資遣費 。
本件如上述說明
如果該公司已將您男友正職轉成約聘人員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
您男友可以從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存證信函向該公司聲明:貴公司因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有損害本人權益之虞
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
並請求於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四.如果該公司置之不理或拒絕依規定發給
您男友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向該公司所在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或該局勞動檢查處查處
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他資遣費
否則
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處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新制);或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舊制)。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 電話:1999(台北市政府市民熱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地址:103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2號服務電話:02-2596-9998 -傳真:02-2597-8812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工行政工作
不管公司是否有無經當事人同意是不可以片面予以降調或轉調 甚至是改為約聘的這是違法的呦可以向勞工局或勞委會申述但這種公司不要待也罷很爛 又自私
當事人可以領取資遣費、預告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公司違法了!
!
投訴時
請夾帶投訴以下法條
但是如果勞工局人員不認同
也只是嚇唬公司而已!
第 79 條 (罰則(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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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60364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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