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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形算非志願離職嗎?

我到某家公司上班不到3個月(9-11)老闆叫我走人這樣算非志願離職嗎?ps:因為我想去上課但是資格要在職勞工
就算不是正職員工

雇主也應為你加保

如果雇主一開始就認定你是兼職員工

也應投保11100

只要雇主所開立的公司有營利事業登記

有統一發票

就該為你投保就業保險。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年滿十五歲以上

六十歲以下

受僱之本國籍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 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

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公司未幫你投保

讓你無法請失業給付

你可以到勞工局申訴

請求雇主賠償。

(罰則)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

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十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

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

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

處以六倍罰鍰。


其實要不要開離職證明

完全是看老闆!他開個離職證明給你

他並沒有損失啊!更何況你又不是非自願性離職的!我們公司的人自己辭職

公司還不是照樣開離職證明給他

因為怕他出去之後找不到工作

拿個證明還可以到勞保局聲請失業補助呢!你們老闆真的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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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4030590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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