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0
關於薪資是否違反規定
目前我在台北市某家公司上班但是他給的薪水原本是以時薪制但之後員工反應想改成月薪制之後他也就改成月薪制了但是他規定原本時薪有勞保是95元沒有勞保是100元改成月薪制之後有勞保是13000元沒勞保是13500元剛開始進去保勞保還需要通過一個月試用期才能保我們是週休二日星期一到星期五只要有請假就是看那天上幾小時就是扣多少(一天7小時
午休不計薪
所以扣600元)而我也有跟老闆說現在最低薪資不是17880元嗎!?他就跟我說那是正職員工他說工讀生的最低薪資是11000元他還說給我們13000元算我們賺到了請問這樣子他是不是有違反規定!?
誠懇回答你...一.你的老板凹勞工凹的真是很大很大.............1.勞基法中已取消所謂的試用期
不過因資方業務或內規需要
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並無不可也不違法
但是試用期限中資方仍須遵照勞基法規定辦理
所以試用期一個月才投保
已經違反勞基法~勞工自到職日起就應替勞工投保規定
而且已將處罰二倍修正至四倍.2.工讀生最低薪資11100~~~這是錯的離譜回答解釋
在此的11100是屬勞保投保薪資
適用於童工或部分工時
而並非童工或部分時工者之工資就是11100元
其薪資計算仍然須以基本工資計算
那就是月薪者17880
時薪者98元.例如:時薪98元
每周六及周日工作時間各8小時(周一至周五不上班)
一個月合計約40小時
其算法40小時*98元=3920元
其實際薪資為3620元
但因勞保投保薪資最低為11100
故雖領取3620元
仍須以11100作為投保薪資
當然工作時數越多就會超過11100元
那時再按所領薪資作為調高投保薪資級數依據.二.從以上解釋
可得知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
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工讀生依照前述條件辦理.所以你的月薪就須以17880元計算
並非13500元
這已很明顯公司已違反勞基定.三.月薪制者其薪資包括國定假日均屬於有薪假
就以基本工資17880計算
17880/30=596元/日薪
故曠職
事假一天可扣除596元.四.再根據你的說法~~~每日工作7小時
周六周日休假
工資13500元/月
98元*7小時=686
每個月工作天約20天
686元*20天=13720元
故公司若說是以時薪計算
那差異就不大(但若工作日超過20天就會拉開差異)
若說是月薪就差很大且違法.五.總之不管是月薪或時薪
公司都需替你投勞健保
你若想申訴可向所在地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
檢舉重點~~~月薪制才發放13500元
若需投保還須扣除500元...祝順心
還是時薪制啦每天工作6小時
週休2ㄖ不給薪13000元/6小時/每月22ㄖ=98元月薪制每ㄖ工時是8小時
每月至少上班22ㄖ
例假ㄖ薪資照給
所以勞基法修法時才會規定時薪與月薪的數額
月薪員工假ㄖ上班要給雙倍薪資
把你上班的時數說出來比較看看13000真的是太誇張了吧...
上班時數我補充在內容了
薪資證明,薪資所得,薪資結構,最低薪資,薪資扣繳憑單,薪資轉帳,平均薪資,薪資仲裁,基本薪資,勞保投保薪資薪資,月薪,家公司,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工作,台北市,週休二日,時薪,勞動契約
11100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4260918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